# 关于报送“2009-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项目的通知 2009年
关于报送“2009-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09年06月02日
文 号: 建办城函[2009]5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上海、天津市、海南省水务局、重庆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规划和解决城市供水水质有关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编制《2009-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目标
到2012年,全国设市城市及县城(城关镇)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106项指标的要求。
二、范围
设市城市和县城(城关镇)
三、申报重点
针对当地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现状,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所需进行的供水设施改造项目,重点是水厂净水工艺改造、管网改造和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四、组织方式
部城市建设司、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共同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并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具体编制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项目的汇总、把关、分年度确定开工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2009年6月30日前,各地组织完成本辖区《规划》项目的上报工作,上报文件一式两份,同时报部城市建设司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并附电子版。
请各地确定一位工作联系人,并于2009年6月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六、工作联系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王欢、章林伟
电 话:010-58933160
E-mail:chengshui@mail.cin.gov.cn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联系人:刘育明
电 话:010-58933239
(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孙增峰 吴学峰
电 话:010-58323413
E-mail:sunzengfeng@163.com
附件:
1、《2009-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项目申报要求
2、项目申报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 附件一 《2009-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一:《2009-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项目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目标
通过完善现有供水设施,到2012年全国设市城市及县城(城关镇)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106项指标的要求。
(二)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规模、投资和建设时序;
针对水源水质和净水工艺情况,因地制宜,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结合城市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更新改造老旧和劣质管材管网;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
(三)依据
《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项目申报范围
设市城市和县城(城关镇)
(五)项目申报年限
现状水平年为2008年;
规划期:2009-2012年,要分年度落实具体项目。
(六)项目申报重点
针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现状,达到新国标要求所需进行的供水设施改造项目,重点是水厂净水工艺改造、管网改造和水质监测能力建设。申报项目以改造为主,统筹兼顾已经立项的扩建、新建项目。
有关水源建设和水源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应由有关部门列入正在平行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不在本规划项目申报范围。
(七)工作要求
1.各地应在摸清水源水质和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实现达标的工作计划,落实由于水源污染、设施老化等需要供水设施(包括净水工艺、供水管网、水质监测)改造的建设项目,并确定分年度(2009-2012)实施方案。
2.重点解决对饮用水水质安全影响较大的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有机物(如耗氧量)、氨氮、当地的特征污染物质和嗅味的去除。
3.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总氮、总磷指标不作为水厂达标改造的依据。
二、水厂改造技术要求
(一)地表水源水厂
1.水源为Ⅱ类水体时,因设施陈旧老化或工艺落后不能保证水厂出水合格,可采取完善和强化常规处理措施。
2.水源为Ⅲ类水体、存在季节性有机污染的Ⅱ类水体和饮用水有嗅味时,可采用预氧化、投加粉末炭、炭砂滤池、颗粒活性炭吸附或臭氧-活性炭等处理措施。
3.水源水质有机污染严重时(如COD超过6mg/L),可在采取臭氧-活性炭等相应处理工艺的基础上,增加强化混凝和预氧化处理措施。
4.水源水氨氮严重超标时,应采取生物预处理措施。
5.对于消毒副产物风险较高的水厂,可采取优化消毒措施(氯和氯胺的组合氯化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消毒及其组合工艺等);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采取预防亚氯酸盐、氯酸盐超标的措施;溴离子高的水源水,在使用臭氧工艺时应采取预防溴酸盐超标的措施。
6.对于高藻水源水,应采取有效去除藻类及其代谢污染物的措施。
(二)地下水源水厂
1.地下水源铁、锰、砷、氟超标时,应采取除铁、除锰、除砷、除氟措施。
2.地下水源硬度、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等超标严重时,应逐步关闭,并提出整合和改造计划。
三、水厂应急设施建设要求
供水水源存在突发性污染风险较大的城市,应具备应对突发性污染风险的整体应急处理措施。应对有机污染物可采取粉末活性炭吸附措施、应对金属污染物可采取化学沉淀措施、应对还原性污染物可采取化学氧化措施。
四、管网改造要求
1.由于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等原因造成管网水质不达标的输、配水管网(管径75mm以上)改造项目。
2.以改善供水水质为目的的区域供水建设与二次供水整合的管网改造项目。
3.以取代存在水质安全隐患的自备水源为目的的管网建设项目。
五、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1.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现国家站以及存在水源污染风险的地级市应具备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指标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的能力。
2.其它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具备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42项常规检验指标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源地水质29项常规检验指标的能力。
3.所有供水厂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具备对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等11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以及余氯、浊度等指标在线检测。以地表水为原水的,还应当具备溶解氧检测能力。
# 附件二 附表1 供水厂改造项目申报表(2009年-2012年)
附件二:附表1 供水厂改造项目申报表(2009年-2012年)
附表1供水厂改造项目申报表(2009年-2012年)
填表要求:附表作为规划项目的基础,填写时切勿缺项漏项,请各地严格把关,并按项目的紧迫程度排序。
填表说明:①水源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Ⅱ类、Ⅲ类进行填报(标准中总氮、总磷及细菌指标暂不作为考核指标,如超Ⅴ类限值的可单独注明)。
②现状水厂处理工艺:按照简单处理、常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四大类进行填写;
③拟采取的改造工艺:强化混凝工艺、生物预处理工艺、活性炭过滤工艺、臭氧+活性炭工艺、除铁除锰工艺、膜处理工艺和其它。
④已立项项目请注明项目批准文号